ATM机只认密码不认人 丢款人告银行吃了败仗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欧益民
本报讯 宁波王女士银行卡中的五千多元钱被人从ATM机盗取,银行方面称取款机摄像头坏了未录像,公安机关据此表示缺乏破案线索不能立案。为此,王女士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管其存款的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及利息(本报曾作报道)。日前,宁波市海曙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21日,王女士用存折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解放路支行处申请了一张借记卡。4月20日,她发现卡中存款仅剩15.45元。经查,卡内5700元存款在今年4月17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分6次在自动取款机上被提取。因取款机上的摄像设备恰恰在该段时间没有任何记录,公安部门表示无法破案。因此王女士认为是取款机上的摄像头没有录像导致案件无法侦破,银行未尽到安全保管的义务,要求赔偿损失。 银行辩称,根据借记卡章程,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提取5700元的交易密码相符,应视为王女士本人交易;此外,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在自动取款机上必须安装监控。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支付与传统的银行取款业务在程序上有所区别,银行的计算机只要核查金穗卡中所存储的信息及原告单方设定的密码,而无需核查取款人的身份。因此,账户内的资金凭王女士的金穗卡及密码取款,视为王女士本人取款,银行没有任何法定义务来证明该项交易的具体取款人是谁。现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款存在损失,且即使损失存在,也与银行安装的摄像机是否有效运行无因果关系。 |